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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证标准
时间:2017-11-23 17:18 来源:浙江资质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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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证标准

一、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三)具备承担相应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业务的技术装备、施工设备、交通工具及质量检测手段。

(四)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一)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技术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6人;具有工民建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2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3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2人。

(四)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五)企业近2年内完成8项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项目,但首次申请资质的除外。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规范资质认证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以下称实施主体)及受其委托实施资质(格)认证受理的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受理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协会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省受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开展认证工作。
第三条 全国受理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认证标准
第四条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2号令的相关要求,具体认证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受理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的,应当提供企业近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购买或者租赁技术装备、施工设备、交通工具及检测仪器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9、上述第5、6、7、8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省受理单位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省受理单位。
第四章  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第七条 首次申请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受理单位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省受理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省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报全国受理单位。作出准予认证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认证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陈述复议的权利。
省受理单位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承担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第十条 延续程序
首次申请取得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续办取得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应当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受理单位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 变更程序
1、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受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2、企业在本省变更相关信息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变更信息申请表》(见附表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供资质证书正本原件);
(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①企业整体改制变更的需提供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任命文件及本人身份证、职称和相关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复印件;
3、企业注册地跨省变更的,企业应通过变更后所在省受理单位提出申请,由变更后所在省受理单位负责办理变更手续。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变更前原资格证书所在地省受理单位同意变更并加盖印章的《企业资格信息变更申请表》原件, 
(2)资质申请表;
(3)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企业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 补办程序
资质证书遗失,向受理单位提出补办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见附表3);
(2)报纸或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原件;
(3)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

第六章  承担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综合布线及其配套设备等的工程建设。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的,受理单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证,并给予警告;认证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认证。
第十五条 被认证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的,受理单位应当撤销其认证,给予警告;认证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认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单位应当依法注销认证,并向社会公告:
1、认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取得认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认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认证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认证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认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发现被认证人不再符合相关认证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受理单位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转让、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依据相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十九条 被认证人从事认证活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督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1、对符合条件的认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认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说明不受理认证申请或者不予认证的理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证标准
附表1: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
附表2:企业资质信息变更申请表
附表3:企业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

企业资质信息变更申请表.doc

企业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doc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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